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少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13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民初283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24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日期 | 2018-07-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御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归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期内利息1331.6万元及违约金(计至2016年4月30日为1638万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御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损失40万元; 三、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对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到期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上海御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以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锡房建登字第WX10463949、WX10464195、WX10464234、WX10464235、WX10464236、WX10464239、WX10464240、WX10464242、WX10464243、WX10464246、WX10464247、WX10464250、WX10464251、WX10464252、WX10464255、WX10464256、WX10464257、WX10464258、WX10464261、WX10464262、WX10464263、WX10464264、WX10464265、WX10464266、WX10464267、WX10464268、WX10464269、WX10464272、WX10464273、WX10464274、WX10464275、WX10464276、WX10464277、WX10464278、WX10464279、WX10464280、WX10464281、WX10464282、WX10464283、WX10464284、WX10464285、WX10464288、WX10464289、WX10464290、WX10464291、WX10464292、WX10464293、WX10464294、WX10464303、WX10464304、WX10464307、WX10464308、WX10464309、WX10464310、WX10464311、WX10464312、WX10464313、WX10464314、WX10464315、WX10464316、WX10464317、WX10464320、WX10464321、WX10464322、WX10464323、WX10464324、WX10464325、WX10464326、WX10464327、WX10464328、WX10464329、WX10464330、WX10464331、WX10464332、WX10464333、WX10464334、WX10464335、WX10464336、WX10464337、WX10464408、WX10464409、WX10464410、WX10464411、WX10464412、WX10464415、WX10464416、WX10464417、WX10464418、WX10464419、WX10464420、WX10464421、WX10464422、WX10464423、WX10464424、WX10464425、WX10464428、WX10464429、WX10464430、WX10464431、WX10464432、WX10464433、WX10464434、WX10464435、WX10464436、WX10464437、WX10464438、WX10464439、WX10464440、WX10464441、WX10464444、WX10464853、WX10464854、WX10464855、WX10464856、WX10464857、WX10464858、WX10464859、WX10464860、WX10465224、WX10465228、WX10465279、WX10465280号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在建工程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载明的债权金额和抵押顺序就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优先受偿; 五、如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瑞商贸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到期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上海御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以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宜他项(2014)第600585号的土地他项权证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载明的债权金额和抵押顺序就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280元,由通惠公司、怡丰公司、泓业公司、振达公司、广瑞公司、陶少清、吴玉莲负担。该款已由御顿中心预交,通惠公司、怡丰公司、泓业公司、振达公司、广瑞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御顿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