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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3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2586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2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6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后减去82.80元)、逾期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国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对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宜兴市国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陶少清、吴玉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76元,减半收取62688元,由振达公司、国山公司、泓业嘉公司、通惠公司、和信公司、陶少清、吴玉莲负担。该款已由资产公司垫付,本院不再退还,振达公司、国山公司、泓业嘉公司、通惠公司、和信公司、陶少清、吴玉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支付给资产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的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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