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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3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常商初字第00391号
    案号 (2015)常执字第00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8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益妹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408.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二、如被告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周益妹有权以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张渚镇钟张运河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11)第01600385号,他项权证号:宜他项(2012)第600665号〕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优先受偿范围为1500万元。 三、被告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陶少清、万文伟对被告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泓业嘉集团有限公司、陶少清、万文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404元,由原告周益妹负担5387元,由被告怡丰公司、泓业嘉公司、陶少清、万文伟共同负担132017元。该款原告周益妹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怡丰公司、泓业嘉公司、陶少清、万文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32017元迳付原告周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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