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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天地生物肥料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晓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375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徐商初字第00078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4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1
    发布日期 2016-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天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瑞旭合作社货款484441.5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瑞旭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新天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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