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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441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0080号;(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00340号
    案号 (2015)穗云法执字第00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5
    发布日期 2015-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白云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7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广州白云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利息699083元。 三、被告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白云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8022元,由被告白云山管理公司、白云山集团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18022元已经由原生预交i,屣告同意由被告白云山管理公司、白云山集团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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