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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建罚20190012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桐乡新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并处罚款160万元;法定代表人饶国华处罚款1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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