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桥(消)行罚决字〔2019〕0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莞市恒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桥头大队给予东莞市恒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恒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8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桥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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