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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环罚决字〔2020〕3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6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名工人正在01、02号喷漆房(从东至西编号为01、02号喷漆房)进行喷漆作业,4桶已打开调好的漆料,两名工人使用喷枪正在对钢架、挖机抓斗进行喷漆作业,现场用手触摸喷漆件表面漆层粘手,喷枪带压、现场漆味较重,02号喷漆房配套建设的油膜式喷雾净化机未开启,未使用,导致喷漆时产生的VOCs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完全敞开的生产车间大门直接排放外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叁万元整(3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