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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68****96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2民初4503号
    案号 (2017)苏0722执3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日期 2017-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苗峻溢借款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其中160万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00万元自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苗峻溢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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