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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朝龙市监处字[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2月21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朝龙市监责改字[2019]72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朝龙市监当处字[2019]71号),对其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上述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至2019年2月27日,当事人仍未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0.5万元。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5
    决定机关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坊桂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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