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朝烟处[2018]第1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50元(叁佰伍拾圆)10%的罚款,罚款金额35元(叁拾伍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8 |
决定机关 | 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坊桂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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