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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近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743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6民初5646号
    案号 (2017)苏0106执3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那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款388103元及违约金38810.30元,两项合计426913.30元; 二、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4元,减半收取3852元,财产保全费2655元,合计6507元,由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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