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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近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743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5380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3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8-01-09
    已履行 1017390.26
    未履行 707906.74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梦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411297元、退还保证金264000元并赔偿利润损失1000000元,合计1675297元。 二、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梦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8元,减半收取为101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4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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