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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市自然资罚决字〔202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按非耕地2元、耕地12元每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113.435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李海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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