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市自然资罚决字〔202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按非耕地2元、耕地12元每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113.435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5 |
决定机关 |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海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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