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宜城管综罚字[2017]第(6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违规超审批面积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并处商业及物业管理配套用房总造价(12857666.15元)百分之十的罚款为1285766.61元和住宅楼房总造价(58916928.63元)百分之五的罚款为2945846.43元,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叁万壹仟陆佰壹拾叁元整(4231613.0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30
    决定机关 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海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