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MA****CY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3028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23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美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麦克斯(安徽)汽车供应链》合同;二、被告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美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预付的购车款558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合计598000元;三、被告陶李与被告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美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3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00元,由安徽美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98元,被告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李负担89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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