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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34****38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91民初2580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99768.74元;二、被告深圳市泰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盟电子有限公司、蔡墩深、武颖、王晓涛、周学会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深圳市泰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盟电子有限公司、蔡墩深、武颖、王晓涛、周学会承担前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与被告芜湖10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项下被告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详见合同附件中的抵押清单)依法行使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99元,由被告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盟电子有限公司、蔡墩深、武颖、王晓涛、周学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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