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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华墨烯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8206****80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02民初952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正传、屈定萍共同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706022.63元,利息6764.47元,罚息639796.07元,合计2352583.17元(截至2020年5月25日),并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拖欠本佥为基数按照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支付罚息。 二、被告阳正传、屈定萍共同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湖北华墨烯碳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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