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恩)应急罚〔2019〕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恩平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煤气发生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决定机关 |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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