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铭电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79****709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339号 |
| 案号 | (2021)苏0214执20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西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冠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苏州铭电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西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三、驳回江苏冠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58元(已由江苏冠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西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铭电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江苏冠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558元由本院退回,江西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铭电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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