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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嵩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决定机关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