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嵩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8 |
决定机关 |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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