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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576****7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4192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1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单国精工程款15339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339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余款100000元;二、如被告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偿还工程款,原告单国精有权向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余款;三、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被告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2084元由原告在预缴纳诉讼费中先行垫付,被告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在偿还第一笔欠款时另行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诉讼费2084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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