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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576****7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4民初4909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广告代理发布报酬630120元并承担违约金112048元,合计742168元;二、驳回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太海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2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1491元,被告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太海承担113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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