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濂)市监(企)罚决〔2018〕5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算完毕。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公告作废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3 |
决定机关 |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蒋青伶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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