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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濂)市监(企)罚决〔2018〕5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算完毕。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公告作废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3
    决定机关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蒋青伶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