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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065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291执39号
    案号 (2017)内0291执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双昊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911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计3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负担3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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