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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慈卫医罚〔2021〕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89、89-1号的慈溪舒美口腔门诊部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宓雷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慈溪舒美口腔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且慈溪舒美口腔门诊部的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并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数额裁量标准,罚款数额幅度可在10000-30000元。本机关已告知慈溪舒美口腔门诊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慈溪舒美口腔门诊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处理意见:决定给予慈溪舒美口腔门诊部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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