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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东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459****8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案号 (2018)闽0524执1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日期 2018-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960,407.8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律师费36,587元和公告费260元。 三、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对孙瑞金、洪泗美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6元,由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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