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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7〕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柒元伍角(37.5元);(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8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