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17〕1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柒元伍角(37.5元);(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8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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