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278****65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7034号 |
案号 | (2019)沪0118执20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上海茗恒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付原告上海茗恒实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93,750元; 三、被告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付原告上海茗恒实业有限公司200万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付; 四、被告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付原告上海茗恒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五、被告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茗恒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刘军对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上海茗恒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710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被告五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在2019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刘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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