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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7-0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21日15时20分至15时50分期间,被处罚单位宁波市远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浙B3B218在明楼街道江东北路与曙光路交叉口以及通途路与曙光北路交叉口南侧行驶时洒落了工程渣土,遗撒共2处,分别形成了一段长10米,宽5米的污染带以及一段长3米、宽1米的污染带,污染道路面积共计约为53平方米,遗撒的工程渣土体积共计约为2立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11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