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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8172****70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2954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1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临清市锦鹏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编号为20412018280387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50541.7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限被告临清市锦鹏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编号为20412018280388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72229.93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限被告临清市锦鹏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编号为CD20412018880064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的汇票垫付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47000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四、限被告临清市锦鹏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编号为CD20412018880067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的汇票垫付款本金4999555.34元、利息、罚息、复利244978.21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五、限被告临清市锦鹏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编号为CD20412018880095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的汇票垫付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85750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六、被告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金源天泽棉纺织有限公司、陶志勇、李晓菲在最高余额15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五项款项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金源天泽棉纺织有限公司、陶志勇、李晓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市锦鹏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对被告临清市锦鹏棉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编号为174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机器设备一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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