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14****794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11813号 |
案号 | (2022)皖0102执11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77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86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2538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72元,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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