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温瑞卫公罚[2020]1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其行为已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确凿。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幅度。我局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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