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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天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278****69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民终397号
    案号 (2020)津02执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天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共计人民币38551656.96元;二、被告辽宁天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7752381.67元,并以人民币38551656.9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中车租赁公司中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辽宁天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款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辽宁君昂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李海彬对被告辽宁天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天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87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91542.91元,由被告辽宁天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君昂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李海彬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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