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珠香市监处字【202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0 |
决定机关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万贵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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