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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家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78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02民初2735号
    案号 (2017)鄂0302执1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8-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本金1000万元计自2015年6月1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家明、胡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郧县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的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90元,由被告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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