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攀城管执(建)罚〔2019〕第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公司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及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及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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