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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九罚处字〔2019〕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永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