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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5171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603民初9716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1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38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49000元;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6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四、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对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150万元范围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1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五、凌国军、殷国萍共同对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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