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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68****1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4民初7147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7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与被告中建金沛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钢管交付及防腐加工框架协议》(合同编号:G0201-09-QT-0499)中建立的钢管交付合同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中建金沛钢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钢管747.564吨(其中Ф219.1*6.4mm共284.366吨、323.9*6.4mm共281.946吨、355.6*7.1mm共181.252吨;以上钢管标准为GB/T9711.1-97;材质为L360); 三、如被告不能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中建金沛钢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支付钢管款5517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0979元,由被告中建金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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