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环罚字[2021]3-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2、责令对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废机油(HWO8)装桶后外包装未按规定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进行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9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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