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兴处字〔2017〕第2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7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具本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