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6****54X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16113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2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6544574元;二、被告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月云、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各按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12元,由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朱清国、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月云、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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