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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135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249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恢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建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53万元及利息(以65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朱月云、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建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刘建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10元、公告费267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被告刘建芳、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朱月云、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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