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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聪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4****9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3民初1479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3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0一、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9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2月7日的利息150577.85元及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综字第A015201511210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编号为平银(泉州)贷字第B015201511210001号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2月7日的利息148576.68元及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综字第A015201511210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编号为平银(泉州)贷字第B015201603170001号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5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2月7日的利息146088.68元及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综字第A015201511210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编号为平银(泉州)D贷字20160506第001号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四、被告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黄杰培、黄杰滚对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黄杰培、黄杰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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