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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9年4月在邗江区西湖镇平山堂路北侧、蜀岗路西侧建设西区万达广场A地块地下车库,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施工:(1)A轴交8-18轴南侧内缩3米,面积减少159.94平方米;(2)H-T轴交8-9轴外拉1.68米、V-AD轴交10轴增加斜三角区域,面积增加161.18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112元(西区万达广场A地块地下车库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59.94+161.18)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1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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