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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107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奉化海百桃源宾馆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奉化市金钟广场1幢6号的奉化阳光新天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百桃源宾馆一层走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GA588-2012)第6.7.1.1条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奉化阳光新天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百桃源宾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7年10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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