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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20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4年6月,桦甸联社向××银行××分行存款,委托其向××公司投资,投资风险由桦甸联社承担。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10
    决定机关 吉林银监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承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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