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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7****2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3民初11号
    案号 (2020)皖0203执2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詹功银、占建文劳务费104015元以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40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二、驳回原告詹功银、占建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5元,原告詹功银、占建文负担180元,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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