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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台县美罗家纺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238号的天台县美罗家纺店(投资人:庞建民)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决定给予天台县美罗家纺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天台县美罗家纺店)。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3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5
    决定机关 天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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